
一、先搞懂:為啥投保后還會被要求補充告知?
咱們買保險時都填過健康告知,可不少人投保一年半載后,突然收到保險公司電話或短信,說 “你有未告知的病史,需要補充提交材料”,甚至暗示不補就解除合同。廣州的張女士就遇到過這事兒 ——2017 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險,2018 年也就是投保后 18 個月,保險公司突然翻出她五年前的體檢報告,說她沒告知乳腺增生(B 超顯示 BI-RADS 1 類),要求補充告知,不然就拒賠解約。
其實保險公司這么做,本質是想找理由規(guī)避賠付風險,但不是所有補充告知要求都合理。2019 年廣東高院審理的粵民終 1532 號案件(就是張女士這個案子),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還得給張女士倒賠 30% 利息。核心原因很簡單: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盡到充分審查義務,不能事后隨便找借口要求補充告知。
這里要提醒大家,2025 年銀保監(jiān)會新規(guī)更明確了:補充告知必須有 “重大不實告知” 的嫌疑,而且保險公司得在 30 天內完成核查(2024 保監(jiān)規(guī) 8 號)。像那種體檢報告里 “建議隨訪” 的描述、投保時已經(jīng)痊愈的急性腸胃炎,或者健康問卷根本沒問到的甲狀腺結節(jié) 1 級,都不屬于必須補充告知的范疇,保險公司沒權利逼著你補。
二、劃重點:2019 廣東高院判例教你三招反敗為勝
第一招:先查保險公司 “調查是否合規(guī)”,違法操作直接懟回去
很多保險公司會用 “保單升級”“信息完善” 當借口,誘騙你重新做健康告知,這就是典型的 “釣魚式調查”。2025 年就曝光過案例:有保司電話回訪時故意誘導客戶承認 “忘了說病史”,轉頭就用這個當證據(jù)拒賠。還有的更過分,查你醫(yī)保記錄時偷偷查配偶子女的記錄,甚至通過藥房會員卡消費記錄反推你身體狀況,這些全是超范圍調查,屬于違法操作。
遇到這種情況,第一反應就是錄音!直接問對方:“請問這次要求補充告知,是基于什么具體懷疑?有哪些明確證據(jù)?” 然后書面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調查授權范圍確認書》和《補充告知必要性說明》,要是他們拿不出來,或者調查超過 3 次,甚至讓你提供十年前已經(jīng)銷毀的體檢報告,直接同步向銀保監(jiān)舉報 —— 官網(wǎng)有快速通道,12378 熱線也能隨時打,保險公司最怕這個。
就像張女士的案子,保險公司沒提供任何 “重大不實告知” 的實質證據(jù),只是憑一份多年前的輕微異常體檢報告就要求補充告知,法院直接認定保險公司調查不合規(guī),支持了張女士的訴求。
第二招:提交材料有技巧,別傻乎乎全交
如果確實需要提交材料,千萬別一股腦把所有病歷、體檢報告都送過去,不然很容易被保險公司抓小辮子。正確做法是:先登錄保險公司官網(wǎng),把當初的原始投保問卷下載下來,凍結原告知內容,避免保險公司篡改或曲解。
提交材料時可以 “選擇性提供”:比如只給體檢報告的結論頁,不用附詳細數(shù)據(jù);如果是紙質報告,用手機全程錄制拆封過程,留下時間戳證據(jù),防止保險公司說你造假。最重要的是,附加《情況說明》時一定要注明 “本材料僅為情況說明,不構成新的告知義務”,別一不小心被保險公司套話,變成 “主動承認未如實告知”。
這里給大家一個真實案例:2025 年深圳的李先生,投保藍醫(yī)保百萬醫(yī)療險后被要求補充告知三年前的膽囊切除手術史。李先生按照這個方法,只提交了手術痊愈的診斷證明,注明不構成新告知,同時引用原始問卷沒明確詢問 “良性手術史”,最后保險公司不僅沒解約,還出具了 “保障不受影響” 的書面確認。
第三招:搬出法律武器,用判例和法規(guī)說話
這是最關鍵的一招!直接引用 2019 粵民終 1532 號判決書第 17 條,明確告訴保險公司:“根據(jù)廣東高院的判例,投保時你們沒盡到審查義務,現(xiàn)在不能單方要求補充告知。” 再祭出《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公司知道解除事由后,30 天內沒行使解除權,這個權利就作廢了。”
還要記住 “有限告知原則”:咱們只需要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當初問的問題,沒問到的不用主動說。比如你投保達爾文 8 號重疾險時,健康問卷沒問 “是否有過輕微外傷”,那你幾年前的骨折史就不用告知,保險公司沒權利以此要求補充告知。
2025 年漯河就有個案例:田先生為兒子投保終身壽險,兒子去世后保險公司以 “未告知肺結核病史” 拒賠。田先生直接拿出《保險法》第十六條,指出保險公司知道 “未告知” 后超過 30 天沒解除合同,解除權已經(jīng)消滅,最后法院判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6 萬元。
三、避坑指南:這些情況不用怕補充告知,這些情況要謹慎
不用怕的 3 種情況:
- 健康問卷未詢問的項目:比如投保時問卷只問 “是否有癌癥、心臟病”,你沒說胃炎,就不用補;
- 已痊愈且無后遺癥的急性病:像急性肺炎、急性闌尾炎,治愈后沒復發(fā),不影響承保;
- 輕微異常且無診斷意義的指標:比如單次血壓偏高、輕度乳腺增生,沒確診疾病也不用治療的。
要謹慎的 2 種情況:
- 故意隱瞞重大病史:比如明知有高血壓、糖尿病還不告知,后續(xù)理賠很可能被拒,甚至不退保費;
- 漏填的病史與理賠疾病直接相關:比如漏填乙肝病史,后續(xù)因肝硬化理賠,保險公司大概率會拒賠。這里要提醒大家,像中英人壽就有案例:投保人猶豫期內補充告知 “卵巢腫塊,性質不明”,結果被拒保,還影響了后續(xù)投保其他產(chǎn)品,所以投保時盡量如實告知,別抱著僥幸心理。
四、2025 年最新實操建議:不同保司補充告知成功率參考
不同保險公司對補充告知的寬松程度不一樣,2025 年實測數(shù)據(jù)顯示:
- 寬松陣營(成功率 > 70%):同方全球(接受 3 次以內補充告知)、中英人壽(可重新走智能核保);
- 嚴格陣營(成功率 < 40%):平安健康(要求提供投保時體檢報告)、中國人壽(觸發(fā)人工審核概率達 92%)。
如果確實需要補充告知,建議選在投保后第 13-18 個月,周三上午提交,成功率會更高;提交時可以附加 “保證不再補充其他病史” 的承諾書,據(jù)說能讓成功率提高 15%。另外,線上保單比線下保單更容易操作補救,智能保單可以直接在 “健康告知變更” 通道上傳資料,比找代理人更省事。
五、總結
作為深耕保險行業(yè)多年的人,我一直覺得:補充告知不是保險公司的 “拒賠工具”,也不是投保人的 “免責金牌”。2019 年廣東高院的判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明確了 “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對等”—— 保險公司要盡到審查義務,不能事后隨意要求補充告知;投保人也要如實告知,但不用承擔 “問卷未詢問” 的告知義務。
2025 年新規(guī)下,保險維權越來越有法可依,但咱們也不能等到被要求補充告知才著急。投保時一定要仔細看健康告知,問啥答啥,沒問的不用多嘴;所有溝通記錄、體檢報告、病歷都要留好,最好投保時就錄音留證。畢竟保險的核心是 “防風險”,只有投保時守規(guī)矩,理賠時才能有底氣,別讓辛苦交的保費因為一次不當補充告知打了水漂。
記住:保險公司的權利有保質期(30 天解除權),咱們的維權也有技巧,用好 2019 廣東高院的判例和《保險法》,就算投保后兩年內被要求補充告知,也能反敗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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