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說好熬過兩年,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嗎?”李女士拿著法院的判決書,雙手都在發抖。她給父親續保了3年的醫療險,結果父親突發心梗住院,就因為投保時沒告知高血壓病史,法院居然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這個發生在2025年上海的真實案例,徹底顛覆了許多人對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認知。今天咱們就來說清楚,為什么這個被很多人奉為”免死金牌”的條款,對醫療險基本無效。
要說清楚這事兒,得先弄明白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來龍去脈。這個條款規定在《保險法》第十六條,大意是: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或拒絕理賠。 但它有個重要前提——主要適用于長期險,比如重疾險、壽險。而咱們今天說的醫療險,特別是市面上大多數的一年期產品,壓根就不在這個條款的保護范圍內!
一、上海法院最新判例:顛覆你的認知
2025年初,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判決,在保險圈里炸開了鍋。
王先生2022年為自己投保了某公司的”尊享e生2025版百萬醫療險“,投保時未告知自己的高血壓病史。之后每年正常續保,到2025年已經是第三年保單了。年初他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總共花了8萬多塊錢。當他拿著理賠申請去找保險公司時,等來的卻是拒賠通知書。
保險公司調查發現,他在投保前就有明確的高血壓診斷記錄,而且一直在服用降壓藥。法院最終認定,雖然這份醫療險連續投保了3年,但每年的續保都構成一個新的保險合同。由于他在最初投保時就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因此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為什么醫療險不適用這個條款?
這里有三個關鍵原因:
- 保險期間不同: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適用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而一年期醫療險的保險期間只有一年,根本達不到”成立超過二年”的條件。
- 續保性質不同:對于非保證續保的醫療險,每次續保在法律上都視為重新訂立合同。
- 條款設計不同:很多一年期醫療險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會重新進行健康問詢,這相當于新一輪的核保。
三、新舊認知對比:變化有多大?
為了讓各位看得更明白,咱們做個簡單對比:
| 對比維度 | 傳統認知(誤區) | 2025年司法實踐 |
|---|---|---|
| 適用范圍 | 以為所有險種都適用 | 主要適用于長期險 |
| 法律依據 | 片面理解《保險法》第16條 | 綜合考量合同性質與條款設計 |
四、實用建議:如何避免掉進這個坑?
看完這些,可能有人會覺得”那醫療險還能買嗎”。其實只要注意以下幾點,就能有效規避風險:
第一步:看清產品類型在購買前,一定要分清是保證續保還是非保證續保產品。
第二步:把握告知時機投保時:保險公司問什么,你就答什么。比如某醫療險健康問卷只問”是否患有惡性腫瘤”,那么高血壓就不用主動說。
第三步:保留完整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體檢報告、醫生診斷證明、與保險公司的溝通記錄等。
第四步:咨詢專業人士如果對自己的情況拿不準,建議咨詢專業的保險顧問或律師。
五、總結
作為一名從業多年的保險編輯,我認為大家必須認清一個現實:保險合同的基礎是最大誠信原則。想要通過”隱瞞病史“來獲取保障,最終只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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