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我國有200多家保險公司,全部由銀監會監管。最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最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險集團的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2010〕自公布之日起,修訂了《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十章、九十三條,包括總則、設立許可、經營規則、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資本管理、非保險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附件等。
本辦法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治理和監督,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合理控制下屬成員公司的股權水平,加強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要責任。
二是加強保險集團風險管理,增加風險管理章節,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集團戰略目標、組織結構、業務模式等綜合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集中風險管理、防火墻設置、相關交易管理、外部擔保管理和壓力測試體系。
三是完善對非保險子公司的監督,增加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章節,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范圍和相關條件,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禁止行為、外包管理、信息提交等相關規定。
四是系統完善集團監管要求,強調并表監管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完善并表監管范圍;明確《外資保險集團監管適用辦法》。
本辦法強調,保險集團股權投資應堅持主要保險業務原則,促進保險集團注重主要保險業務,加強股權投資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險集團應降低保險集團股權結構的復雜性,提高保險集團的治理能力;
保險集團公司應建立集團的整體風險管理體系,特別注意保險集團的獨特風險;
非保險子公司的投資應優化集團資源配置,發揮協同作用,提高集團的整體專業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有效促進主要保險業務的發展。
本辦法的修訂和發布是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促進保險集團公司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下一步,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督促和指導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措施,加強監督,促進保險集團公司的標準化運營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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