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中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承認保險金額的,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
簡單來說,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就是買保險,需要被保險人死亡才能支付。

擴展資料
1.保險合同是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權利義務的合同。
2、保險合同一般包括保險單和保險單,兩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括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有時保險單會以簡化的方式更換保險憑證。在特殊情況下,如無標準化條款,保險合同可以是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可以是臨時保險單。
3.一般來說,標準化的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合同由保險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注釋、附件批準、其他相關保險文件、雙方聲明和其他書面協議組成。
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問題
最常見的問題之一是:如果被保險人自殺,如何賠償?

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生效條件
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成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這是一般保險合同生效的規定。本條特別規定了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的有效條件,即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件的合同無效。這是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是支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不可能是受益人,這可能有故意謀殺被保險人賺取保險金的風險。因此,本條規定,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該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并經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應當承認保險金額。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18歲以下的公民為未成年人,即父母為18歲以下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未經子女書面同意,不得承認保險金額。這主要是考慮到父母會考慮他們的未成年子女,而不會做任何損害他們利益的事情。
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簽發的保險單,轉讓或者質押的,保險單持有人可以成為該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本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本保險合同的保險單不得轉讓或者質押,以防止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謀殺被保險人賺取保險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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