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互聯網社會下,保險業也逐漸互聯網化。最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并回答了記者關于該方法修訂背景的問題。最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并回答了記者關于該方法修訂背景的問題。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保險業為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服務的水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發布并實施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第一,修方法的背景是什么,修訂遵循什么原則,主要包括什么?
隨著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業的不斷深入應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和服務的新形式,對保險業務和保險監管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隨著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和風險,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保險業為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服務的水平,中國銀監會修訂并發布了《辦法》。
本辦法修訂工作堅決貫徹中央精神和決策部署,注意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問題導向,堅決落實風險防范措施;二是協調推進,實現互聯網保險體系協調;三是服務實踐,實現監管體系務實有效,提高可操作性;四是謹慎包容,引導新業態健康合規增長。
本辦法共5章83條,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殊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件。重點規范包括:一是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本質,明確制度的應用和聯系政策;二是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業務要求,加強許可證業務原則,定義許可證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規定許可證機構的業務條件,明確非許可證機構的禁止;三是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四是規范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的全過程,改善消費體驗;第五,根據業務實體進行分類監督。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第六,創新和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的過渡安排。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是什么,《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如何將適用的監管規則與線上線下業務融合聯系起來?
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本質和發展規律,本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靠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業務活動
本辦法規定,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是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可以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可以獨立完成保險行為。
本辦法規定了渠道整合的適用方法: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鏈接完成保險的,應當同時滿足本辦法及其渠道的有關監督規定。涉及線上線下保險銷售或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線上線下業務活動分別適用線上線下監管規則;監管規則不能單獨適用的,線上線下監管規則不一致的,應當堅持合規經營、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
此外,保險機構及其員工以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名義進行線下銷售,包括員工在移動展覽工具的幫助下進行面對面銷售,員工在收集保險信息后進行在線輸入,應符合其渠道的相關監管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3、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滿足哪些條件?是否需要申請營業執照或備案業務?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規定的業務范圍。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包括互聯網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估算人。本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依法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銀行保險代理機構和互聯網企業。
本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系統、系統建設、監督評價等。
只要保險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無需申請營業執照或備案。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當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者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相關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此外,《辦法》從經營范圍、保險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
四、銀行能否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有哪些要求?
銀行本辦法,銀行保險兼業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滿足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應滿足銀行的特殊要求:一是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符合中國銀行業務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電子銀行業務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讓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五、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的要求是什么?
代理保險業務的互聯網企業,應當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此外,本辦法還加強了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的以下要求:一是要求許可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二是具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實現業務獨立經營,實現與主營業務的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第四,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第五,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響應機制。
六、在實踐中,非保險機構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對此有哪些規定?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辦法明確規定了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較;三是為投保人設計保險計劃;四是辦理保險手續;五是收取保費。
七、《辦法》如何規定自營網絡平臺,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的意義是什么?
為有效實施許可證管理原則,本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進行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數據權限完整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和與保險機構有股權、人員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也是加強監管的主要起點。本辦法嚴格定義了自營網絡平臺,要求客戶保險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主要是全面加強持牌經營理念,鞏固保險機構的主要責任。此外,它還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問題,杜絕保費攔截,平衡市場實力,控制渠道成本,減少誤導銷售,促進消費者教育,確保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八、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能否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關于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如何規定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目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一般通過微信時刻、官方賬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進行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要責任,嚴格規定了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本辦法加強了許可證機構的管理責任,提出了相關要求:一是保險機構應建立一系列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管理制度;二是保險機構應進行營銷宣傳信息審查、監控和檢查,并承擔合規的主要責任;三是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監督規定登記管理員工,識別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格;第四,保險機構及其員工應仔細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此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和《銀監會》的有關規定。
《辦法》明確了員工營銷宣傳的具體要求:一是員工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進行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員工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由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員工應在營銷宣傳頁面上注明保險機構的全稱、個人姓名、執業證書號等信息。
《辦法》還對營銷宣傳內容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易懂、符合社會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九、保險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銷售哪些保險產品?商業區有限嗎?
隨著互聯網保險的快速發展,監管體系需要為未來的發展預留政策空間。《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原則上規定了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區域。銀監會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和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范圍和相關條件。銀監會將及時出臺相關政策,確保政策的有效銜接。
十、《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后服務有哪些要求?
本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后服務的整個過程提出了業務要求和服務標準:一是要求保險機構配置足夠的服務資源,保證適合產品特點和業務規模的后續服務能力;二是要求保險機構充分披露信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告知消費者售后服務是否能在線實現;三是全面規范售后服務,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賠、投訴處理等全過程服務標準,提高消費體驗。
十一、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如何分工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監管?
根據本辦法,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督制度,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保險機構的監督分工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日常監督監督。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的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中國銀行業和保險監督管理局可以授權下級派出機構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相關監督。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特點之一是,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與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報告,本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局負責,方便第一次處理投訴和報告,方便消費者與監管機構溝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增加非法成本迫使保險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此外,與傳統保險業務相比,借助信息系統的版本管理、系統日志、分級存儲等功能,互聯網保險業務可以更方便地實現銷售行為的可追溯性,也為監管部門的異地調查取證提供了便利。
十二、《辦法》對防范化解風險有哪些規定?
互聯網保險業務涉及面廣、模式多、問題復雜,不僅帶來了新的風險和隱患,也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該措施將被預防首先解決風險:一是堅持機構許可證、人員許可證的原則,明確定義許可證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主要責任,明確非保險機構的禁止;二是明確自營網絡平臺的定義,要求保險頁面必須屬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三是加強信息披露要求,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四是加強網絡安全和客戶信息保護要求;五是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加強信息提交,提高監管的及時性、有效性和針對性。
十三、《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有哪些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金融保險監管的起點和立足點,也是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的基礎。本辦法修訂工作貫徹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一是規定不能有效控制風險,不能保證售后服務質量,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二是加強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內容,保護消費者知情權;三是保險頁面必須屬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確保交易安全;第四,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售前、售后服務體系,提高消費者滿意度;第五,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客戶信息保護體系,建立覆蓋整個生命周期的客戶信息保護體系,防止信息泄露;第六,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報告。
十四、《辦法》對保護互聯網保險創新有哪些規定?
互聯網保險不僅是一種銷售渠道,也是一種商業模式和服務形式。在規范經營、防范風險、劃清紅線的基礎上,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結合,支持互聯網保險為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務:一是鼓勵開發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多元化服務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合理整合保險與場景和技術;二是鼓勵擴大數據信息源,利用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保險業務風險識別和處置的準確性;三是支持保險機構提高銷售和服務的透明度,提供消費者在線評估功能,為消費者提供參考;第四,支持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基于數據創新應用的服務;第五,在有效防范市場風險的基礎上,促進監管機構創新監管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保險特點的新監管機制。
注:文章內容來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想了解更多新聞資訊或有保險規劃需求的朋友,點擊下方圖片,免費報名咨詢,會有專業理財師為您耐心講解,協助規范投保并提供周全的后續理賠服務。
原創文章,作者:譜藍保-車車,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658745.cn/bxzs/bxnew/6234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