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日,“保險+期貨合作模式的全面傳播點燃了農業保險創新的火災。雖然與傳統的農產品價格保險相比,這種模式有了很大的創新,保險公司的風險也得到了有效的分散,但專家認為,農產品價格保險,特別是周期性價格保險,應謹慎試點,避免災難。雖然與傳統的農產品價格保險相比,這種模式有了很大的創新,保險公司的風險也得到了有效的分散,但專家認為,農產品價格保險,特別是周期性價格保險,應謹慎試點,避免災難。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佗國柱認為,中國應重點研究和發展生產保險和作物收入保險。
創新:保險企業不僅僅是中介
農產品價格保險在發展過程中,除了傳統的價格保險外,目前的保險+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角色更像是中介,農民的保費用用于購買看跌期權。如果發生事故,補償也將來自期貨差額補償。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這種創新模式似乎是一個穩定的業務。
在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中,目標價格保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分支。傳統的農產品價格保險在合同中約定了賠償價格線。如果實際價格低于約定價格,保險公司將進行賠償。
理論上,該產品的設計非常好,不僅可以減少農民的擔憂,而且可以在市場穩定器中發揮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問題,即保險公司在價格下跌時支付高額賠償,而農民在價格上漲時選擇不買保險,一家農業保險公司的負責人說,保險公司的賠償率過高。
保險公司需要找到分散風險的方法,因為賠償率太高,甚至面臨巨大的災難風險。
從去年開始,保險公司和期貨公司相繼合作,開始了保險+期貨的創新合作。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承擔農民的價格風險,并在期貨市場購買看跌期權合約。如果價格下跌,保險公司一方面會賠償農民的損失,另一方面也會得到期貨差價的補償。因此,風險是分散的。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本質上是在做期貨中介業務。保險公司的經營實際上是代表農民購買農產品的期權產品。理論上,他們不承擔風險責任。無論價格漲跌,保險公司都可以穩步賺取中介費。一些分析師指出。
不過,人保財險大連分公司綜合創新辦公室主任李華表示,即使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也承擔風險,因為期貨市場是否能完全對沖風險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無論期貨對沖結果如何,如果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將賠償農民,保險公司發揮擔保的作用。
在他看來,保險+在期貨模式下,保險公司不僅扮演中介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通過保險與期貨的融合進行金融創新,保障農民利益,緩解看天吃飯的問題。
據了解,目前有12家期貨公司保險+期貨試點項目獲批,包括9個玉米試點項目和3個大豆試點項目,主要覆蓋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等玉米大豆的主要產區。人保財產保險、安華農業保險、陽光農業保險、國元保險、土地保險等7家保險公司參與了該項目。然而,盡管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但一些保險公司仍在探索這種新模式,沒有大量展覽。
降低逆選風險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佗國柱表示,農產品價格保險應細分,哪些價格變化可以保證,哪些不能保證,必須明確區分,目標價格保險應更加謹慎。
他指出,純價格保險不完全可保,難以大規模推廣,應謹慎試點。特別是玉米、小麥等農產品具有同質性、流通性強的特點,其價格變化也是系統的,保險公司承保這些產品面臨著巨大的災難風險。
在一些價格周期性強的農產品領域,傳統的價格保險面臨著更大的類似反向選擇的風險,即在價格下跌周期中,農民的保險率非常高,而在價格上漲周期中,農民不愿意購買保險。5月19日,我們的報紙題為肉類價格上漲 農民拒絕購買保險 安華農業保險生豬價格指數保險銷量減半。
在畜牧業中,價格漲跌的周期性更為明顯。例如,我國生豬價格周期約為38個月至40個月 一個月。這種價格風險是不能保證的,因為一方面,它有一個很容易掌握的預期,很難防止被保險人的反向選擇,從而導致業務失敗。拓國柱說。
其實在保險+在期貨模式下,也存在類似反向選擇的風險,但李華指出,基于價格趨勢的判斷是預期和壽險先生病再投保的反向選擇在該領域存在明顯差異。在傳統的保險模式下,保險公司只能與被保險農而在保險+在期貨模式下,保險公司連接農民和期貨市場的兩端。從產業鏈的角度來看,農產品的價格趨勢總是多方面和空方面的,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沖風險。
當然,他還指出,價格保險的試點項目應該在小范圍內進行測試。保險公司必須考慮期貨市場的容量,并根據其容易性開展相應規模的業務,否則保險公司也將面臨更大的風險敞口。
價格保險最好限制在一些地區性強、流動性小的農產品項目中,比如一些地區性季節性強的蔬菜。拓國柱表示,在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領域開發價格保險要非常謹慎,無論是采用傳統的保險方式還是保險+期貨不宜大規模推廣。
收入保險可以重點研究
一旦大規模推廣,大宗農產品的價格保險,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期貨市場,都可能不足以承擔價格風險轉移的負擔。拓國柱明確指出。因此,在呼吁謹慎試點的同時,他還建議重點關注農產品收入保險。
這主要是因為在一定區域內,當前田間作物產量與價格之間往往存在明顯的負相關系,產量風險與價格風險可以形成一定的對沖,平穩降低總賠償風險。收入風險小于單獨的價格風險,這也有助于降低作物收入保險的費率。收入風險小于單獨的價格風險,拓國柱說。
然而,他還指出,盡管理論上如此,中國的收入保險發展仍面臨一些挑戰。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中國多年來農產品的最低收購價格和臨時收儲價格對價格形成了支撐作用,使實際市場價格、期貨合約價格和最高價格低保護價大致呈現相同的變化趨勢,波動性有限。如果這一政策繼續實施,農民對價格風險有基本的保障預期,對收入保險的需求很小。
佗國柱寫道,為了發展我國的收入保險,更好地參與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我們需要從三個方面奠定堅實的基礎。一是大力探索生產保險,不斷改進農業保險保障水平為收入保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二是進一步推進農產品價格改革,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價格形成機制。三是發展農產品期貨市場,利用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設定保障價格,為收入保險的產品設計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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